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陳溪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捌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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