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蔡玫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