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 龔秀真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告 盧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 盧渲臻 (原名 盧美惠 )
盧信龍 盧冠宏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龔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⒈分割方法欄位第九行「,以及」之字樣,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