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怡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瑜霞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25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