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名郁 即 陳美玉
徐于茹 徐瑞峯 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2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