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高銘 國際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毓羚 訴訟代理人 蔡琬婷
王一如 被告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和川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29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