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鳳秩字第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高縣仁警刑
維移字第十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
沖天炮參佰陸拾陸支、五彩煙火捌盒、銀星貳盒、蝴蝶炮捌拾捌個、仙女棒伍拾參包
,均沒入。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仁武鄉竹後村巿場巷六號。
㈢行為:於上述時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營業販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易燃、易
爆危險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爆竹煙火扣案。
三、扣案之爆竹煙火係被告所有,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