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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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冠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冠州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5年2月共6次│├────────┼──────────┼──────────┼──────────┤│犯罪日期│100年12月07日│100年03月31日│1.101年07月23日│││││2.101年08月05日│││││3.101年07月16日│││││4.101年07月29日│││││5.101年08月12日│││││6.101年0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1年度撤緩│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55號│毒偵字第49號│第3425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41│102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號││├────┼──────────┼──────────┼──────────┤││判決日期│101年03月08日│101年07月19日│103年03月0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589│101年度台上字第4772│103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09月05日│101年09月13日│103年0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35號(已執行,執│第2260號(執行中,執│第1730號(應執行有期│││行期滿日為102年11月3│行期滿日為103年12月3│徒刑16年,執行中,執│││日)│日)│行期滿日為11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