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意旨前來。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各該案判決書與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稽,復有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6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足考。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並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無誤,是依首揭說明,酌定受刑人甲○○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⑴有期徒刑7月。│⑴有期徒刑3年7月。│││⑵有期徒刑5月。│⑵有期徒刑3年7月。│││(聲請書附件一覽表原│⑶有期徒刑3年7月。│││載:有期徒刑10月)│⑷有期徒刑3年7月。││││⑸有期徒刑3年7月。││││⑹有期徒刑3年7月。││││⑺有期徒刑3年7月。││││⑻有期徒刑3年7月。││││⑼有期徒刑3年7月。││││(聲請書附件一覽表原載││││: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⑴97年5、6月間某日起│⑴98年1月17日。│││至97年7月11日止。│⑵98年1月18日。│││⑵97年7月17日。│⑶98年1月20日。│││(聲請書附件一覽表原│⑷98年2月15日。│││載:97.07.18)│⑸98年2月19日。││││⑹98年2月11日。││││⑺98年2月15日。││││⑻98年2月17日。││││⑼98年2月20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查││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323號│98年度偵字第7777號││案│││││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號│98年度訴字第1524號││實├──┼──────────┼───────────┤│審│判決│98年7月29日│98年8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42號│98年度訴字第1524號││判├──┼──────────┼───────────┤│決│確定│98年8月31日│98年9月22日│││日期│││├─┴──┼──────────┼───────────┤│備註│上開各宣告刑,業據原│上開各宣告刑,業據原確│││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期徒刑10月。│刑8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