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鑫長泓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豪倫電子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97年11月9日│564,270元│SY0000000│││ 司林詠言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