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二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二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8年4月29日回溯3日│97年11月6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8│98││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4676│4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98│98│││案├─┼─────────────┼─────────────┤│後││字│簡│易│││號├─┼─────────────┼─────────────┤│事││號│6792│1993││├─┼─┼─────────────┼─────────────┤│實│判│年│98│98│││決├─┼─────────────┼─────────────┤│審│日│月│9│7│││期├─┼─────────────┼─────────────┤│││日│1│31│├───┼─┴─┼─────────────┼─────────────┤││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98│98││確│案├─┼─────────────┼─────────────┤│││字│簡│上易││定│號├─┼─────────────┼─────────────┤│││號│6792│2234(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日├─┼─┼─────────────┼─────────────┤││確│年│98│98││期│定├─┼─────────────┼─────────────┤││日│月│9│9│││期├─┼─────────────┼─────────────┤│││日│18│14│├───┴─┴─┼─────────────┼─────────────┤│備註│板橋地檢98年度執字第15161│板橋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4253│││號│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