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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