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63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付款地│├──┼───┼──────┼──────┼─────────┼─────┤│001│高進興│誠信資融股份│93年5月11日│73,296元│台新資融股││││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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