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四一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胡淑芳┌───────────────────────────────┐│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總計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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