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 林韻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9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3月10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P3255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P3256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P3257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12123股票130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28727股票1300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6941股票163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5187股票167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4137股票174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4435股票176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6196股票197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0278股票1397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18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1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40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96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7301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17401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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