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賴鍵慧
即反訴被告 3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
被 告 紘觀國際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崇明
被 告 顏文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聖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1時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