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昭宇
利昶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