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510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昭宇

利昶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需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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