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柯明政 王研蓉 被告 陳鈺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王聖源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