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9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世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世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世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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