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087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怡安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陳怡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逃亡以規避審判、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4月14日諭知執行羈押;於同年7月14日、同年9月14日起延長羈押。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審乃於112年11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裁定自112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惟前開案件,業經原審於同年10月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並於同年11月22日繫屬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951號),經本院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該案既已脫離原審法院繫屬,原審法院上開延長羈押裁定已因移審而不再生效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抗告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