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威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嗣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