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郭懿溱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郁棣
法官陳永佳法官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