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成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穎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敏陸葉新彩羅偉呈羅宋綉燕羅世奇羅光良羅婉辰羅聿廷羅宇良羅愛玲羅蔡來春羅美珠 間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十二人應依附表一記載金額,分別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聲明請求給付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91元(即起訴狀附表一應給付佣金欄合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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