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成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家穎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敏陸 、 葉新彩 、 羅偉呈 、 羅宋綉燕 、 羅世奇 、 羅光良 、 羅婉辰 、 羅聿廷 、 羅宇良 、 羅愛玲 、 羅蔡來春 、 羅美珠 間給付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等十二人應依附表一記載金額,分別給付原告,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聲明請求給付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391元(即起訴狀附表一應給付佣金欄合計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