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 楊紫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雯楊美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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