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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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淑慧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清算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爰定期命聲請人如數補繳;又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茲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繳納或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消債法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耿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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