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原告 陳慶漳 被告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良 被告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95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萬6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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