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佩誼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觀地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131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