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楊沅澄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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