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13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99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