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90號上訴人即被告五十六份法定代理人 劉豐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德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
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將原判決關於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派下權存在之部分廢棄,判命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因上訴人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46,002,731元,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伊之派下房份為13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77,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7,05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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