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10號原告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吳挺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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