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3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張盈晴
黃雅蘋 被告 林建宏
林辰鍾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