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6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6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促字第62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宇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2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宇楨 」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宇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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