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36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黃芳春黃金星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陸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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