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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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許智雯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佩怡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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