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 邱貴美 債權人 廖秀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稅捐機關96年、97年度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清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政府輔助之款項並無其他收入,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旭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