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45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淞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二、被告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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