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1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淞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表。
二、被告全體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