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19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施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元)
尚欠本金
利率
(年息)
利息
違約金
20,277元
1.845%
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470%
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59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