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虎小字第119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 施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元)

尚欠本金

利率

(年息)

利息

違約金

20,277元

1.845%

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2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470%

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2.595%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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