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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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7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采緁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采緁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應補充及更正記載為:「嗣員警為蒐證查緝,而以新臺幣(下同)200元向陳采緁購得侵害如附表編1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並將之送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旋於110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1年)9月15日,經員警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10年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1年度)聲搜字第596號搜索票,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營業處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含前開蒐證用衣服2件),始悉上情,總計獲利約2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本件係員警為蒐證取樣而喬裝成買家,向被告購買其所仿冒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1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並於取得前開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中衣服2件將之送鑑,復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商品(含前開蒐證用衣服2件),此有上開蒐證照片、鑑定證明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故員警在向被告購買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時,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該仿冒商品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被告自110年2月間起至110年9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行為,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員警喬裝買家而取得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然此部分事實與起訴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10年2月間起至同年9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及員警購買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書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商標權人鑑定之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上開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可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所得之財物,而為本案之犯罪所得,業經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73號

被告陳采緁女36歲(民國75年9月25日)

住○○市○○區○○○道00號1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采緁明知附表所示商標註冊號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又明知前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未得前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0年2月間起,陸續購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復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小花童裝」,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至99元不等之價格,公然陳列於上址之店面中,以此方式供不特定人選購。嗣警方於111年9月15日,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596號搜索票,至上開地點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采緁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37至48頁)、搜索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49至53頁)、新北市○○區○○路00號店招「小花童裝」現場照片(偵卷第55頁)、附表所示證據資料(詳附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扣案可證,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罪嫌。另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胡原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商標權人

數量(件)

註冊/審定號

證據資料卷內頁數

1

仿冒FILA品牌圖樣之衣服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未提告)

11

00000000

⑴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23-127頁)

2

仿冒NORTHFACE品牌圖樣之衣服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未提告)

9

00000000

⑴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10月13日函(偵卷第69-71頁)

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暨照片(偵卷第73-111頁)

⑶鑑定報告AssessmentReport(含中譯本)(偵卷第113-119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侵權市值表)(偵卷第121頁)

3

仿冒NORTHFACE品牌圖樣之褲子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未提告)

9

4

仿冒NORTHFACE品牌圖樣之外套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未提告)

3

5

仿冒NIKE品牌圖樣之衣服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2

00000000

⑴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11月15日函暨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偵卷第129-132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偵卷第133頁)

⑶產品鑑定書(偵卷第135頁)

6

仿冒SUPERME品牌圖樣之衣服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6

00000000

⑴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偵卷第155-157頁)

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63頁)

7

仿冒CHAMPION品牌圖樣之衣服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未提告)

14

00000000

⑴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偵卷第137頁)

⑵鑑定報告暨品牌圖片與回覆意見(偵卷第139-141頁)

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偵卷第153頁)

8

仿冒CHAMPION品牌圖樣之褲子

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未提告)

4

9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之褲子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00000000

⑴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偵卷第165-169頁)

⑵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偵卷第170-171頁)

⑶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73-179頁)

10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之髮夾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6

00000000

11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之髮束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8

12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之掛繩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13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之筆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00000000

14

仿冒哆啦A夢品牌圖樣之筆袋

日商小學館 集英社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

00000000

15

仿冒哆啦A夢品牌圖樣之袋子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

16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髮夾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0

00000000

⑴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

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⑶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侵權市值表

17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掛繩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00000000

18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欸褲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0

00000000

19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袋子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0

00000000

20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文件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2

00000000

21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筆袋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9

22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方巾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9

00000000

23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筆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2

00000000

24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尺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7

00000000

25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貼紙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7

00000000

26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杯套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

00000000

27

仿冒角落生物品牌圖樣之扇子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00000000

28

仿冒凱蒂貓品牌圖樣之杯套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

00000000

⑴陳報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偵卷第181-182頁)

⑵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卷第185-229頁)

⑶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231-235頁)

⑷萬國法律事務所親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偵卷第237-238頁)

29

仿冒凱蒂貓品牌圖樣之髮夾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25

30

仿冒凱蒂貓品牌圖樣之耳環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3對

31

仿冒凱蒂貓品牌圖樣之內褲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2

32

仿冒凱蒂貓品牌圖樣之袋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

33

仿冒美樂蒂品牌圖樣之袋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3

00000000

34

仿冒美樂蒂品牌圖樣之髮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40

35

仿冒美樂蒂品牌圖樣之內褲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6

00000000

36

仿冒雙子星品牌圖樣之內褲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6

00000000

37

仿冒雙子星品牌圖樣之袋子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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