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廖庭 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廖庭錩」等字,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