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16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第二
法庭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其自民國90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三張、存證信函、存證信
函查無此人退回信封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