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694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1日向原告簽立簡
易通訊貸款約定事項,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0萬元
,約定利率自第二年起改按定儲利率指數加碼5.54%計算,
借款期限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惟被告自96年12月1日執行
分配後,即未再繳納本息,尚積欠借款本金20,694元,及自
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3計算之利息
,全部借款視為期,爰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並提出簡通訊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帳務
資料、分配表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簡通訊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放款
帳務資料、分配表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