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於96年7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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