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42號原告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