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二度合法傳喚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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