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林世銘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世銘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二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二十五日止另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