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奇異公司)申請汽車融資貸款,因未按期清償借款,
積欠奇異公司新臺幣291,793元,奇異公司業於民國96年8
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規
定,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上
開債權讓與通知函,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致不能送達,
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具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
籍謄本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
所在地為「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32衖4號」,有
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可憑,而退件信封上郵
務機關雖註明「招領逾期」,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派員至該址查訪,調查結果為相對人現確
定未居住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32衖4號」之
地址,此有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復函1份附卷可稽,揆諸
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
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
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以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為由,
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五、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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