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玉小字第1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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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玉小字第12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1,935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