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底起至93年6月10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楊力進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