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600號抗告人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救字第6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秀雲